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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邮电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重庆邮电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为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重庆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校党委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集体决定,并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网络工作部、党校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

第七条学校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党员100人以上、教职工党员50人以上的处级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

党员100人以上、教职工党员50人以下的处级单位,或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处级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学院,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除学院以外的党员不足50人的处级单位,经校党委批准,联合设立机关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校党委下设的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批准可延长至4年。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专职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可以兼任。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组成一般不得少于3人,书记一般由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2年。

第九条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内设的教学、科研、管理机构设置,建立在能独立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相对稳定的工作实体上;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在高年级党员较多的班级设立学生党支部,低年级可按系、专业或年级设立学生党支部,在研究生中可按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等设立学生党支部,可探索试点在条件成熟的学生社团、学生组织、学生公寓设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教辅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按便于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学习、活动的原则设置。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开展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校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校党委各直属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等,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和改革发展、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和考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的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二条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根据单位特点和职能定位,围绕教学、科研、管理等中心工作的开展,努力成为党在教职工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支持本支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积极主动培养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尤其是各类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入党。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优化学生党员队伍结构。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第十五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办公,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抓好学习培训,加强实践锻炼,严格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党员干部、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离退休党员等不同特点,科学设计和合理安排教育内容,增强教育内容的吸引力和针对性。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党员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参加各级各类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党委中心组、党支部以及本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在职教职工党员一般不少于24学时,学生党员一般不少于16学时。

第十八条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肃组织生活纪律,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严格“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原则上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要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要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要召开1次,党课可与支部党员大会合并进行。

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活动,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建立党内表彰奖励、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制度,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教师联系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制度,经常进行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建议。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推进党员到社区报到工作,通过党员结对帮扶困难群众、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深入基层调研,做好接待群众工作,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坚持把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院务公开有机结合,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坚持和完善“三重一大”制度。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校是校党委的重要直属部门,是校党委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进行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培养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

学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干部,重点培训处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培训优秀青年骨干、党外高级知识分子等其他人员;开展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和研究。

学校党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长一般由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学院一般应成立分党校,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兼任。学校党校负责对各分党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党校体制,形成分层培养的党校教育格局。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监督奖惩、待遇保障等实行统一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

校党委主要管理学校设立的教学、科研机构、党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设立或控股的后勤实体、产业实体和合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余的科级干部,原则上以各处级单位管理为主,并按照确定的选拔任用程序,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和校党委审批。参照科级干部管理的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聘任,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和校行政审批。

校党委直管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人选和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正、副职干部,按照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和有关选举条例考察提名,并按规定选举产生后报校党委审批,需要报上级相应组织审批的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也可以进行调动和指派。

干部职数由校党委讨论确定,并按照学校有关办法在规定职数限额内进行选拔任用。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各直属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辅导员、班导师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对校属各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各直属党组织应协助学校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机制,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校党委各直属党组织应重视人才工作,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校党委职能部门特别是宣传、学生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式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不低于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具有沟通联系师生、组织凝聚师生、教育引导师生、维护师生利益的独特优势,是广大师生员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民主渠道。

校党委和各直属党组织每年应专题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校党委各直属党组织应加强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领导和支持,保证其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等职权的落实。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四条加强党对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校党委统一领导,校党委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各直属党组织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制,各直属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校党委应定期召开党建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十五条加强基层组织工作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党的委员会例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汇报通报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等。建立和完善基层组织工作考核考评制度,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建立工作督促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科学研究,把基层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列入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规划。

第三十六条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校党委各直属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是学校党务工作的中坚力量,应选拔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热心党务工作的优秀党员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所在机构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或班导师等担任,也可由品学兼优且具有2年党龄的学生党员担任。组织员是专职党务干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按规定,党委组织部应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学生规模达到2000人的学院或设立党的委员会的直属党组织应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加强党务干部的培训教育,有计划地选派党务干部进修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三十七条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应加大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投入,保障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将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考虑工作津贴。

加强对党校、党员活动室、实践教育基地等阵地建设,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应重点建好重邮先锋网、网上党校等党员专题教育网站,积极推进党建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重庆邮电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实施细则》(重邮〔1997〕26号)同时废止。